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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制家政服务满足多方利益需求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实行,从理论上说,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家政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制用人单位,而家政服务员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只要符合劳动者年龄要求,双方就能建立劳动关系,就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把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排斥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目前的现状在于,家政公司大多属于中介服务公司,即仅是一个提供中介信息的公司,为劳动者提供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信息,为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提供合适的候选者信息,双方是否合适,由双方去面谈,若洽谈成功,互相看中,需要向家政公司支付介绍费。在中介服务公司性质下,家政服务员没有直接为家政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从家政公司直接领取劳动报酬,因此,双方构不成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这类家政公司在我国依然长期存在。

    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公司与中介服务性质的家政服务公司区别在于:前者的资源是稳定的家政服务员员工,后者的资源是愿意提供家政服务员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和需求家政服务员的家庭信息;前者直接与有需求的家庭建立服务关系,同样承担服务过程中的所有法律责任,后者仅提供信息服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有家政服务员需求的家庭来说,前者是以公司的信誉与其建立服务关系,后者是以家政服务员个人的信誉与其建立服务关系;对于家政服务公司来说,前者通过员工制可以对家政服务员和其所服务的家庭获取可持续的经济利益,后者仅能获取一次性经济利益。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家政服务公司发展的一种趋势,一方面是市场需求所导致,另一方面是家政公司想把蛋糕做大,想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所导致。但是,两类性质的家政服务公司必将长期存在。

    因此,不能对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员做统一的法律规制,而应当通过市场来调节。若家庭需要稳定的、有保障的、可信任的、出现问题有公司直接承担责任的家政服务员时,可以找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员公司,那相应的费用就自然比中介服务性质的家政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员要高,高出的费用应该能够承担社保费用。同样,家政服务员如果想要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也应当每月从其费用中支付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

    因此,实现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员的关系当然应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实行中介服务的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该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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